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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遭质疑 音乐人称会让音乐完蛋

更新时间:2012-07-13

  日前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遭到不少音乐人质疑,高晓松称其为“杀鸡取卵的卵法”,李广平称“完蛋了”!不管怎样,应该让各利益方发声、博弈!

  正

  化私权为变相垄断的公权

  @我的精神良药:最近那个音乐著作权第48条最牛逼的地方不是出版3个月后别人可以不经过你的允许录制你的作品,最牛逼的是“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就是说小偷偷了东西以后只要及时向警察交税就无罪。真是太牛逼啦!

  @小柯:“不经创作者本人同意”可能是为了方便版权转让工作简单方便快捷,但忽略了“版权”最本质的“尊重”。争取版权的保护实际上是争取对创作人劳动的尊重,最近的“杜甫很忙”杜甫馆长都提出来要尊重作古数百年的先人,我们现在起码还活着。

  @周亚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许可权,即著作权变现的过程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来实现的,我有权利许可同时就有权利制止,制止权是行使许可权的另一种方式。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46条对音乐作品强制性法定许可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是典型的私权利公有化。而且这个公还不是人民大众,而是音著协!

  @赵南坊:关于翻唱的新闻里,这一句泄露天机。告诉我们,整件事唯一收益的就是音协,这是怎样一个草台班子,不向内容提供者掏钱负责,只向内容使用者要钱,霸王条款,只赚不赔。这样的音协,对于歌坛的作用,就是×哥的胸部,理论上应该是有,但实际上根本看不见。

  反

  不应该妖魔化机械复制权

  @飞翔的豪猪: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欧美称机械复制权的法定许可)是一项国际通行制度,《伯尔尼公约》也有相关规定。申请者要符合48条三项条件,音乐作品作者丧失的是发放许可权利,未丧失获得报酬权利。此次音乐作者反弹这么强烈,除了对法律不了解,更说明版权局没有事先充分征询意见。立法是各种利益的博弈,音乐人可以表达其利益诉求,但不应该妖魔化这个制度。个人觉得中国的版权制度绝对走在世界前列,没必要这样骂娘的。

  @中国唱片刘斌: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第46条受到众著作权人的质疑,首次出版3个月即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是合适的,如果就当前现实论比这更恶劣,现在给出时间是好事,但要看辅助机制能否使得该条例及相关条例的透明执行;不必非要执着去改变法规,要求音著协等著作权服务机构更透明和人性化也是好的!

  @讼棍茶水斋:著作权法修草46条设立录音作品法定许可又引发了“鼓励盗版”之类的扯淡。对录音制品实行强制许可是为了防止唱片市场垄断,最早见德国1901年版权法美国1909年版权法。伯尔尼公约允许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建立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许多国家都有。倒是原法允许原作者声明保留才是中国特色,删除了算跟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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