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政策
浙江: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易炼红书记在调研重大科创平台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王浩省长关于科创平台“该不该、行不行、好不好”的指示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基础上,形成了附件《浙江省实验室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2月11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050、87054047
附件:1.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浙江省实验室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附件1 浙江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评价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浙政办发〔2023〕20号)、《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实施细则》(浙科发规〔2023〕1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该不该、行不行、好不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管理,提升建设质效,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科创平台指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部(校、院)共建重大创新载体和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需要省重点支持的科创平台,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重大科创平台。
二、实施原则
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绩效导向,完善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论证、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全流程管理,以高效率科技投入支撑高质量经济发展,打造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的引领性平台。
(一)强化顶层设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需求,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布局,遵循科技创新规律,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各类重大科创平台的数量、规模,聚焦重点领域方向,避免定位不清、重复建设、低效投入。
(二)强化机制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按照“边建设、边科研、边产出、边提能”的要求,完善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强化重大科创平台协同创新,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突破,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
(三)强化主体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压实重大科创平台主体责任,激发创新活力。以建设质量为核心,以科研任务为载体,集聚一流人才团队,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形成一流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建设质效。
(四)强化绩效导向。完善以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奖励、支持、淘汰机制,建立重大科创平台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优化调整机制,加强服务指导、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形成面向市场的“自我造血”能力和成果转化反哺机制。
三、事前论证
由拟建重大科创平台的主管部门或所在设区市政府,按照“该不该”的要求,对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的必要性、总体可行性进行论证。
(一)论证准备。由拟建重大科创平台的依托单位或举办单位制定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明确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的必要性、总体情况、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投资匡算等。由重大科创平台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论证。
(二)论证内容。事前论证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论证:
1.平台建设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否符合“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要求,是否能产生明显效益。
2.总体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可细化量化,是否与省中长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目标相匹配,产出和投入是否相匹配。
3.初步方案可行性。初步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金筹措方式及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4.其他需论证的内容。
(三)论证报告。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论证后出具论证报告,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对重大科创平台“该不该”建设提出明确意见。
(四)论证评审
1.评审内容。重大科创平台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将论证报告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评审委员会对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必要性、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2.评审结论。对事前论证报告的审核意见分为:支持立项、调整完善后支持立项和不予支持3类。对建议支持立项的重大科创平台,进入建设方案论证环节;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重大科创平台,应按要求予以调整完善,符合条件后进入建设方案论证环节;对建议不予支持的重大科创平台,不再进入建设方案论证环节。
四、方案论证
重大科创平台的依托单位或举办单位在重大科创平台立项建设后,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并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及重大科创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在“该不该”建设的基础上,对重大科创平台建设方案“行不行”提出需求初审意见,报联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请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并视情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一)需求提交。通过事前论证的重大科创平台应由重大科创平台依托单位或举办单位按照“锚定五年、谋好三年、扎实干好每一年”的要求,牵头制定建设方案,明确总体和分年度的建设任务、资金投入(含财政支持和其他渠道资金)、绩效目标及测算依据等内容,提出总体和分年度人才、资金、土地等支持需求。已建的重大科创平台根据审定的发展规划,提交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按照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建设周期的目标任务、资金投入、绩效目标、支持需求。
(二)初步审核。重大科创平台提交的需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职能部门,以及重大科创平台所在地政府等,采用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相结合等方式,围绕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申请经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需求初步审核,省财政厅负责财务需求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初步审核,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用地需求初步审核,重大科创平台所在地政府负责过渡用房、人才落户等需求初步审核。
(三)审议批准。省科技厅组织联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省科技厅将评审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并按程序报批。
(四)事项变更。重大科创平台进行调整、重组,或提出追加财政资金投入需求等情况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依托单位或举办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按流程重新论证后,提请联席会议审议或分管副省长决策。
五、评价考核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科创平台开展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满考核,对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好不好”开展评价。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按相关规定开展评价。
(一)自我评价。重大科创平台根据建设方案、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将自评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表、资金使用明细情况报省科技厅。
(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由7-9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重大科创平台的主体责任、建设进展、取得成效等开展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评价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绩效导向,主要内容包括:
1.主攻方向是否聚焦,具体评价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或支撑构建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按照“小切口、大突破”的要求,聚焦主攻方向,完善科研条件,以重大项目为牵引,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承担相关领域重大战略科研任务并取得科研成果情况,突出对成果转化和重大成果的评价。
2.人才集聚是否有效,具体评价聚焦主攻方向引进一流人才团队、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主任和首席科学家等核心科研人员在平台全时开展工作,以及按照“为我所用”的原则组织相关领域科研人员开展协同攻关情况。
3.产学研协同是否紧密,具体评价聚焦主攻方向产出标志性成果,与相关高校、企业开展科研合作,教科人深度融合贯通推进学科建设、平台打造、人才团队培育,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科研保障,科研成果转化引领支撑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情况。
4.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具体评价举办单位和依托单位承担主管责任,加强班子配备管理,加大自筹经费投入,支撑可持续发展;平台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高效运行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强化多元投入,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三)专家选取。技术专家应选取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科研造诣,并具有重大科创平台管理经验的“小同行”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目录由省财政厅提供,事务所应具有相应资质、具有丰富机构评价经验。
(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级。85分及以上为五星、75-85分(不含85分)为四星、65-75分(不含75分)为三星。强化平台间比学赶超的氛围,在科学、客观评价的基础上,适当拉开评价差距,原则上五星等次的比例不超过50%。
(五)结果运用。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财政支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后续年度支持。中期评估达不到三星的,责令一年内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安排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动态调整。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满考核中,对体制机制运行不顺畅、研究方向不符合要求、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动态调整;对主攻方向聚焦、人才有效集聚、产学研协同紧密、体制机制完善、建设绩效好的平台,加大支持力度。
六、监督检查
重大科创平台要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应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重大科创平台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及平台所在地政府,应组织对重大科创平台财政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运行管理、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投入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运行和资金管理。审计部门通过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方式,对开展审计监督,确保规范、高效运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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