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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2-05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苏工信创新〔2024〕43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

为扎实推进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发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全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评定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评定原则。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有序推进。

(二)基本条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2. 在省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

3. 拥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等。

4. 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50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 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

1. 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领先地位。掌握行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主持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有健全的研发机构,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重视研发人员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积极承载省级及以上人才。

3. 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在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上发挥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4.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呈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

5. 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自主知识产权持续产出,质量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

6. 具有较强的应用创新技术能力。实施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节能减排降耗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7.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注重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在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方面成效明显,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同时,企业在申报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1. 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2.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报和评定

(一)评定流程。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年评定一次。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 企业申报。企业按照当年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估,撰写申报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工信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 各地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工信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和实地核查,会同同级信用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核查,择优推荐至省工信厅。

3. 行业处室初审。省工信厅各行业处室对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行业审查,政策法规处对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4. 专家打分。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价打分。

5. 厅内会审。省工信厅对初审和评价打分结果进行厅内会审,形成会审结果,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拟评定名单。

6. 公示发文。拟评定名单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发文通报,授予“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二)申报材料。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包括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及佐证材料。企业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培育库。鼓励各设区市工信局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库,积极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带动本地企业加快提升创新能力。

三、日常管理

省工信厅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一)提交材料。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当年通知要求准备评估材料并按期向各设区市工信局提交。同步报送更名、重组等重大变化情况。

(二)材料核查。各设区市工信局核查评估材料,会同同级信用部门核查上年度公共信用状况,汇总后报省工信厅。

(三)开展评估。省工信厅组织开展信用审查、数据审核和评价打分,提出评估结果。

(四)发文公布。省工信厅发文公布评估结果。评价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连续三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被撤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附件: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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