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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征求《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06

重庆:征求《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26号)部署,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市科技局在认真总结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形成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6月10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505室

邮编:401147

电话:023-67513235 传真:023-67513580

电子邮箱:544160247@qq.com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量质并举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培育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系统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托企业系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精准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日常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负责动员和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企业系统,审核企业入库信息的完整性,根据本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有关基础工作。

企业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自主评价后到企业系统填报数据信息,自愿申请入库培育。

第四条  市科技局出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和推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服务,主要支持入库企业系统培育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申请入库培育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重庆市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

(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六)能够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财务年报中体现“研发费用”科目。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企业条件:

(一)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二)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三)主持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四)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

(五)拥有经认定的区(县)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六)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的企业入库有关指标按照以下说明进行界定:

(一)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三)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且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等文件明确的方式、范围,对各研发项目以专账或者辅助账形式,开展研发费用归集。

(四)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区(县)级研发机构以各区(县)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和认定文件为准。

(五)根据文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如果国家文件有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企业入库条件。

(二)申请入库。企业登陆企业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数据信息,上传相关生产经营证照和证明材料,并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诚信承诺书。

企业填报或更新的年度数据信息应当包括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人员、科技成果等数据信息。其中,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三)审核推荐。区县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的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和推荐,必要时应现场查看企业实际经营和研发情况,确保入库企业质量,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推荐入库企业系统。

(四)入库备案。市科技局对区县科技部门推荐入库企业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企业系统备案培育,由企业系统自动生成科技型企业编号。对企业入库和审核进行监督,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入库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登陆企业系统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入库科技型企业发生更名或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入库科技型企业按照要求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可以相应地享受下列服务或支持:

(一)免费获得入库证明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入库企业可在企业系统中在线打印《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备案证书》。企业系统将为其自动生成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二)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通过企业系统自动筛选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由市科技局、区县科技部门加强服务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等政策解读力度,鼓励和支持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项目支持和专家服务。入库企业可按相关要求在线申请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区(县)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专家为入库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

(四)享受科技创新融资支持。市科技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为入库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创新产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入库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填报任何不实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入库备案后,应及时、准确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对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企业,市科技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入库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纳入科研失信管理,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未填报和更新年度数据信息的,视为主动放弃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的服务或支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

(一)建立信息核查机制。定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填报或更新的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或现场抽查。

(二)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向区县科技部门通报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情况。

(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区县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 年 月 日起实施。《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同时废止。

来自: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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