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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设立PE投资公司

更新时间:2011-04-11
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28日指出,保险公司可通过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私募股权(PE)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两种方式进行股权投资,不得设立PE投资公司。

  杨明生是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会议上做上述表述的。保监会9月初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金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在运用渠道拓宽、投资收益提高的同时,保险资金将继社保基金之后成为我国PE投资市场的又一投资生力军,对PE投资市场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业内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设立保险系PE投资公司,涉足PE投资市场。对此,杨明生强调,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其必须遵循安全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设立PE投资公司显然有违此原则,也不是保险公司的专业领域。在国际上,长期储蓄类资金都不可以用作此类投资。

  杨明生重申,保险资金也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由于创业风险投资偏重于早期投资,风险较大,保险资金不是以追求高收益为主,而是以追求合理的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的保值增值为主。因此,保监会对此类投资进行零风险处理,要求保险资金禁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为防范风险,《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可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机构做出严格限定。比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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