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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起诉“欧普特”商标侵权一字之差“欧普特”被判赔偿300万

更新时间:2020-04-29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华升公司因恶意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被判赔偿 300 万元。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早在 2011 10 月," 欧普特 " "OPTE 欧普特 " 商标在灯类商品上被申请注册,因与 " 欧普 " 商标近似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华升公司明知 " 欧普特 " 商标不能用在灯类商品上,仍然将 " 欧普特 " 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商品上,然后跨类别地使用于灯类商品,在网上购物平台等大量销售,且销售的产品还因生产质量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给欧普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使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华升公司作为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欧普公司及其商标所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仍故意模仿、使用多个与欧普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人的持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并按照上述认定数额的三倍,结合权利人的诉讼请求,适用 " 惩罚性赔偿 " 判令华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300 万元。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虽然以补偿权利人损失为主,但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惩罚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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