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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征集培育第四批产教融合型企业

更新时间:2023-03-23

产教融合型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6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要求和部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拟于近期组织开展第四批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入库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在贵州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省纳税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民营企业在我省的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开展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

  (三)每年开展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承担实施“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捐赠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累计3项以上。

  (七)与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现代产业学院或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或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6件及以上。

  三、建设培育方式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采取先建后认的方式。

  (一)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在黔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由企业下载填写《贵州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附件),并将相关申报材料( PDF格式)发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邮箱。其他企业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组织申报工作,经初核后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二)复核。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织复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三)培育。省相关部门及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参与举办教育培训,开展实习实训,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可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

  (四)认定。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将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四、失信惩戒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入库企业进行复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并按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及建设培育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其他事宜

  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建设培育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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