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防止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2、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3、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4、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1、申请报告、进出口申请表及进口目的的说明;
2、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协议;
3、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以及安全措施的说明;
4、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专家评审;
4、决定;
5、批准。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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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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