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是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本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市、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本市浦东新区、虹桥商务区和浦江沿岸开展现代服务业试点,推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理念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并率先在城市共同配送、现代商贸服务功能区、国际贸易中心公共平台等三个领域开展试点,重点支持经财政部、商务部认可的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重大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支持发展城市共同配送,对符合本市产业布局,搭建要素集聚、信息共享的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三级服务网络项目发生的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除外)、软件开发等支出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
2、支持打造现代商贸服务功能区,对打破传统商贸业模式,推进产业升级转型,建设具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商贸服务功能区项目发生的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除外)、软件开发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
3、支持建立国际贸易中心公共平台,对围绕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建立覆盖上海、辐射长三角、服务全国、融入世界的国家级贸易发展平台发生的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除外)、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对基础性、功能性、公益性特点突出的公共平台项目给予重点资助;
4、经财政部、商务部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上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发布国家综合试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并根据当年度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及时组织实施。
1、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2、申请主体应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有明确规划和措施,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3、申请主体应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4、试点项目应在试点区域内,并符合试点领域有关要求。
申请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单位,需要提交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及拟重点推进试点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创新性和可行性。除直接向市商务委申报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由区县政府承诺以不低于取得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同时,需提供以下附件:
1、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资金情况,申报说明及审核意见等;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3、项目实施相关批准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4、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5、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各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申报受理。各企业和单位原则上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其税务注册地所在区县商务委申报。经上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基础性、功能性、公益性特点突出的公共平台项目可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市商务委申报。申请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根据综合试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各企业和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由区县商务委会同区县财政局联合上报,并承诺落实地方配套扶持资金;
2、项目评审。申报项目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
3、计划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4、项目公示。市商务委在门户网站对列入当年度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
5、审核拨付。列入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计划实施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评审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审核。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建设周期需一年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后,可根据项目阶段性完成情况,按项目进度预拨部分支持资。
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
1、财政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
2、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如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的50%确定贴息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3、单个项目获得国家和地方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综合试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暂停相关市属单位或区县下一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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