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创业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同时必须具备:
1、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
3、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4、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1、创业人的投资资金额及相关证明;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在沪居住证明(复印件);
5、创业培训证明(复印件);
6、专利证书、科技查新报告、技术鉴定材料等;
7、其它材料。
1、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校内主管部门推荐(需盖公章有效),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2、在管委会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3、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4、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
1、种子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2、创业资金: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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