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由马来亚(现称西马来西亚)、沙巴和沙捞越三个地区组成。马来西亚商标法于1983年9月1日正式生效。这部商标法废除了马来亚、沙巴和沙捞越三地区各自的商标法规和申请程序,使马来西亚有了一部统一商标法。
此外,马来西亚有关商标的法规还包括1983年9月1日同时生效的《198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
在马来西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系列商标和防御商标均被为联合商标。
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共分34类,注册原则为一标一类。
马来西亚于1989年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摩文本)》的成员国。马来西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马来西亚不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国际注册不可以指定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商标法于1983年9月1日正式生效。此外,马来西亚有关商标的法规还包括1983年9月1日生效的《198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
任何在马来西亚商业中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均可在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注册。
1、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2、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3、商标图样;
4、声明书公证。
商标申请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包括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的审查)。商标申请审查通过后,如果没有发生驳回理由,商标申请将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个月。如无人异议,则商标申请核准注册。
18-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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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期起算有效期10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宽展期为1个月(2-3个月左右下发续展证明;续展期是提前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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