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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区科委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10-11

区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门头沟区创城“六大攻坚行动”工作部署会精神要求,区科委修订《门头沟区科委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门头沟区科委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附件:门头沟区科委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门头沟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科技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京科资发〔2023〕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门头沟区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围绕本区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科技含量较高,具有前瞻性和推广应用前景,能为区领导决策提供科技支撑,能够提升管理水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根据门头沟区科技发展方向,由区科委支持的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农业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主要分为:门头沟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和门头沟区科技非计划项目(课题)两个大类。
第五条 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区科委。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是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课题负责人是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第八条 区科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科技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开展项目(课题)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可行性及经费预算“二合一”论证(以下简称“二合一”论证),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课题),下达项目任务通知,签订课题任务书。
(四)对执行中的项目(课题)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课题)验收(结题)。
(六)开展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工作管理。
(七)开展项目(课题)档案工作管理。
(八)开展项目(课题)信息公开工作管理。
(九)开展项目的绩效考评管理。
(十)开展项目(课题)参与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九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课题可行性研究,编制课题材料并落实课题任务,配合区科委完成“二合一”论证,进行课题招标工作,和区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规范使用科技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善科研管理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三)负责课题实施,及时向区科委报告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提出课题调整和终止结题申请。
(四)配合区科委完成课题验收(结题)、科技报告撰写和提交、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完成课题绩效考评。
(五)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六)开展与课题相关的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七)完成区科委委托的与课题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对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
(三)拟定课题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课题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区科委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价。
(六)配合区科委完成与课题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受区科委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平原则,在“二合一”论证、验收(结题)评议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课题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课题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符合区科委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课题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符合区科委对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科技专家应从事与所咨询项目(课题)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了解门头沟区区情;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四)符合区科委对专家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门头沟区科技计划项目:
区科委按照门头沟区科技计划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行政决策、“二合一”论证后上报区财政审核,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区科委在区财政批复后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课题任务通知。
第十五条 门头沟区科技非计划项目:
门头沟区科技非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区级重大任务、区级紧迫任务和区级关键科技支撑任务等科技专项任务。区科委党组按照相关任务要求,认真遴选课题承担单位并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区财政审核。区科委在区财政批复后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课题任务通知。
第十六条 接到课题任务通知后,承担单位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区科委签订后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课题),由区科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并由课题承担单位协助进行招标。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指导评估、监督检查等形式。
第十九条 由区科委立项或经区科委推荐立项的项目(课题)将纳入门头沟区科技项目台账,按月上报工作及经费支出进度,定期召开项目(课题)进度汇报会。
第二十条 设立项目中期督导制度,在项目(课题)实施过半或取得重大进展后,由区科委财务和主管科室,对项目(课题)进行实地督导。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指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在项目(课题)的实施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出现严重影响《课题任务书》实施效果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报告,并作为信用评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发生重大问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区科委报告;确需对项目(课题)进行调整、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委批准后执行。区科委也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项目(课题)调整、终止、结题决定。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进入结题程序。
第二十五条 课题应在任务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应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结题)工作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项目(课题)验收由区科委组织,一般包括验收准备、专家验收、验收确认三个环节。对于区级关键科技支撑任务,一般包括验收准备和验收确认两个环节。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验收准备阶段,区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开展调度,拟定验收计划。承担单位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准备,及时向区科委提交验收材料。区科委审核验收材料、考查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制定专家验收方案。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区科委提交课题工作总结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课题验收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在专家验收阶段,区科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议,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填写《门头沟区科技项目课题验收确认书》,区科委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确认未通过的项目(课题),区科委可终止项目(课题)或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经专家认可科技人员已经尽职仍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考核指标的项目(课题),区科委确认结题,出具《门头沟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确认书》(以下简称《结题确认书》)。相关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三年内首次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但专家认为存在合理原因的项目(课题),结题结果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项目(课题)按结题处理。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区科委审核后出具《结题确认书》。因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课题)无法通过验收的,按终止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对项目(课题)验收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区科委提出申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申报时编制详细课题预算。
第三十三条 区科委依据《课题任务书》,按科技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项目(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区科委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侧重依据项目(课题)任务书考核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建立健全既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又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的项目(课题)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经费结算与返还:
(一)对于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项目(课题)实施期结束后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课题)实施期结束后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支出完成后,承担单位需提交该部分资金的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
(二)结题、终止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经费审计,按区科委的结题、验收处理意见和审计结果返还相应经费。
第七章 科技报告与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课题)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项目(课题)验收材料的组成部分。科技报告撰写质量和提交情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之一,拖延提交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记为信用不良。
第三十七条 区科委与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时在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完成成果汇交。
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科委对项目(课题)参与主体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区科委在项目(课题)申报、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等各环节,建立对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主体的信用记录,并根据记录进行信用评价,作为此后项目(课题)立项、科技经费安排和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并与科技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挂钩。同时可将科研信用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三十九条 区科委将与课题单位、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区科委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科技经费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服务方式创新、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落实等,对督查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担单位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课题)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涉密项目(课题)的档案保密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区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的保密工作在《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科技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其目的是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包括: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组织实施和管理效能、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的持续性影响、资金的使用效果、财务信息质量以及财务管理状况等。绩效目标不仅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四十五条 门头沟区科技项目采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已完成验收的科技项目,可进行不少于3年的绩效跟踪,并将绩效考评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区科委从事项目(课题)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区科委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课题)申报、实施和验收(结题)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承担单位或个人,将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区科委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区科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门头沟区科技项目各相关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或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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