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企管
可以委托同一家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吗?
一、1993年3月20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93)国资办发第12号)
其中:
第八条规定:“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以利于股票发行的公开性。”
备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1999年11月19日)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 2004 年 1 月 17 日,由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 (2004) 5 号)
其中:
第十五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2005年8月25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
其中: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补充:资产评估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分离的时间线
1990年5月3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工字〔1990〕30号),要求凡从事资产评估的单位必须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2005年5月11日,财政部颁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2号)、2005年6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财政部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也就是不允许兼营,要专营。
2008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否则将被撤回资产评估资格。
自此,资产评估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实现了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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